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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
关于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
标准的公告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九条、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四十一条、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》、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的相关规定,以下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,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作废,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。具体车辆信息如下▼
以上车辆上路行驶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条: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,强制报废。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进行处罚。
请机动车所有人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车辆拆解报废,办理注销登记。目前我市共有2家资质完备的金属回收登记服务站▼编辑 | 董栋
初审 | 李永辉、田贝贝
复审 | 刘成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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